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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4 来源:交通运输部 浏览量: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汽车整车物流行业健康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湖北省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湖北省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9月29日


  湖北省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有关要求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安全、促转型、稳增长为目标,以解决行业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导向,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坚持“标准引领、循序渐进、疏堵结合、协同推进”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车辆运输车生产、改装、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通过综合治理,基本消除车辆运输车违规运营现象,标准车型在汽车整车物流行业得到普遍应用,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企业运输效率明显提升,乘用车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的比重明显提升,主要运输通道通行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队伍保持稳定、工作环境持续改善,我省汽车整车物流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主要措施

  (一)做好标准贯彻实施。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新修订《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新修订GB1589)等车辆运输车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地要及时做好新标准宣贯实施工作,以新标准引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推广应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加快推动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生产研发,督促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加强技术及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公告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规模产能。

  (二)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

  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保证生产一致性,做好生产一致性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要会同省公安交通管理局摸清本省域内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自有和合同服务的车辆运输车号牌、注册时间、车型和保有量等基础信息,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承运商有关信息。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要会同省公安交通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制定不合规车辆分阶段改造淘汰计划并监督落实。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根据治理工作要求重新核定车辆装载量、修订运输计划、商定运价并调整运输合同。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要尽快淘汰不合规车辆或改造恢复为符合标准的车辆,科学制定车辆更新购置计划,并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与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强化源头管控。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载运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上路;对于强迫、指使、暗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乘用车制造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乘用车运输场站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范企业运输行为,制止不合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厂);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及驾驶人、物流企业等,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路面执法检查。

  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详见附件2)进入高速公路。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发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详见附件2)过渡运行。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发展多式联运提高综合运能。

  各地相关部门要引导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积极拓展新的运输方式、探索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不断提升铁路、水路运输能力,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充分发挥综合运输体系中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保障治理期间铁路、水路运输价格的平稳。

  三、进度安排

  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并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60%。

  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新修订GB1589要求的标准化车辆运输车比重达100%,全省汽车整车物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及分工。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精心准备、协调行动,将车辆运输车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实施。相关行业协会应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疏解矛盾,保障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规范执法与联合督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强化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考核,完善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机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予以通报查处。各地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按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省交通运输厅将会同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公布督查结果,通报各地治理工作情况;同时将加强对治理工作任务比较重的重点市(州)、重点企业、重点路段的督导、检查。

  (三)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及协会组织应在全社会、全行业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工作,普及车辆运输车国家标准,宣传治理政策,使乘用车制造企业、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及时掌握政策趋势和管理执法相关要求。各地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做好与乘用车制造企业的沟通协调,取得企业的理解与配合,引导企业及时做好运输生产调度,并与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建立合理运价形成机制。各地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组织全国性“拒绝非法超限运输,净化汽车整车物流行业”的联合倡议活动,加强与乘用车制造企业、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的沟通交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治理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本地政府报告,争取政府的支持,确保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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