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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7〕120号)

发布时间:2017-08-23 来源:交通运输部 浏览量:

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动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更大成效,现就在交通运输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扩大“双随机”抽查适用范围
    1.扩大在行政执法事项中的随机抽查范围。对照交通运输部权力和责任清单,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开展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都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
    2.扩大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事项中的随机抽查范围。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交通运输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3号)规定中交通运输部的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的面向企业、个人、项目、产品等市场主体的重点工作督查、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等监管活动和监管事项,也要尽可能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组织开展。
    3.层级监督检查事项不纳入随机抽查范围。交通运输部对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事项,属于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工作,不纳入“双随机”抽查事项进行管理。
    二、完善“双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细则”
    4.明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双随机”抽查适用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三定方案”的规定,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法〔2015〕151号)公布的“随机抽查清单”的基础上,全面扩大“双随机”抽查事项,将40项事项纳入《交通运输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同时,明确每个抽查事项的名称、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
    5.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相关单位要根据监管和执法职责,摸清监管底数,对照《交通运输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每个抽查事项建立一个市场主体名录库(包括工程项目、产品等)。检查人员名录库主要由正式在编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检测人员、行业内外专家等组成。
    6.对“一单两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和监管职责调整等情况,及时对“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更新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检查人员合格、抽查事项合法。
    7.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各相关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针对每一项抽查事项,结合抽查事项实际特点和实际监管情况,制定具体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或实施规范,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标准、抽查流程、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等内容。
    三、规范优化“双随机”抽查方式和程序
    8.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各相关单位要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和执法力量、条件等,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涉及重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和区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纳入重点抽查范畴,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9.完善双随机抽取方式。结合检查对象性质、重要性、代表性和工作实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应当重新选派。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国务院关于组织开展集中检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要求,需要对特定领域市场主体进行全覆盖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检查人员。需要专家随同检查的,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10.规范随机抽查流程。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开展实地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开展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制作检查记录或者录取音视频的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当场纠正的,应当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发现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及时准确公开抽查结果。各相关单位要在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上的“双随机”抽查专栏中,及时将抽查结果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
    12.加强抽查结果的运用。各相关单位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实行专项督办,强化跟踪指导。对于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反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将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
    四、健全“双随机”抽查工作体制机制
    13.推行联合抽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司局、跨处室联合抽查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对于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部门间、司局间、处室间要积极探索采取集中抽查、联合抽查等方式,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争取一次性完成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抽查,提高抽查效率。
    14.建立与常规监管方式的衔接机制。将随机抽查与全面普查、专项检查、集中整治、重点督查等常规监管方式进行有机结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涉及安全监管等事项,可对相关市场主体适时采取全面普查、重点督查等方式,确保监管效果。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普查的事项以及暂不宜通过“双随机”抽查开展的监管活动,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理念,提升监管的规范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15.探索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监管机制。建立抽查数据的保存、归类、档案制度,整合检查抽查、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现场检测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抽查数据的分析和运用,强化对建设市场和运输市场的风险监测。探索推进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监管,对不同风险层级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抽查频率与抽查方式。对市场主体的风险层级分类实行动态调整,在保障风险可控、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以主动降低风险层级、检查比例、抽查频率。
    16.积极推进信息化监管工作机制。以各相关单位现有的专业监管信息系统为基础,完善电子“摇号”功能和程序,对“双随机”抽查过程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加快推进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探索推进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检查和监管方式,对重点监管对象逐步实现在线可回溯监管。
    17.创新监管工作体制。各相关单位要创新监管体制,实现检查人员和监管力量的合理配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和执行相协调。要加强对“双随机”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加强专用检查设备的配备。
    五、工作要求
    18.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进一步深化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施工图”,全力以赴抓好落实,扎扎实实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向深入。
    19.明确责任分工。部法制司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并及时更新随机抽查清单,及时总结和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部内其他司局、长航局、珠航局、直属海事机构要按照随机抽查清单,尽快制定和完善每项抽查事项的“两库一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完善“双随机”抽取方式,规范随机抽查程序,及时准确公开抽查结果,强化抽查结果的运用,形成“双随机”抽查长效工作机制。
    20.加强督查考核。将部内相关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部年度督查计划,统筹开展督查,部海事局负责对直属海事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考核和督查,长航局、珠航局也要完善相关督查考核机制,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各自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意见,抓好政策配套和督促落实。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参照本实施意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抓紧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完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认真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今年年底实现“双随机”抽查事项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全覆盖,切实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



                                                                             交通运输部    
                                                                            2017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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